|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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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款385627.2元及违约金(以385627.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119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原告湖南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2元,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