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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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鹤壁市祥隆食品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天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鹤壁市祥隆食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双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0940.17元及利息(以160940.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涉案工程交工之日2018年3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原告上海双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5元;由被告鹤壁市祥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