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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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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在株洲市大力新村开发项目投资款8560000元及应得收益782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审计费45000元,评估费55000元,合计205434元,由原告***负担75000元,被告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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