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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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二、撤销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陕建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颐园公司工程款3518467.9元及违约金(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5日以14818467.9元为基数,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10月11日以12818467.9元为基数,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3日以10818467.9元为基数,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5日以8818467.9元为基数,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3月29日以6818467.9元为基数,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7月30日以4818467.9元为基数,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3月9日以3818467.9元为基数,2020年3月10日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518467.9元为基数,违约金均按日万分之一计算)。陕建控股集团对上述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颐园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陕建三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