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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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液胶管有限公司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陕0323执18号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河北衡液胶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3民初206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液胶管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申请人案款640269.78元; 本案案件执行费8803元。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