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提供的执行依据汉区自然资罚字〔2019〕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提供的执行依据汉区自然资罚字〔2019〕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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