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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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16000元,并以1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1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