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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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鑫锐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漯河市腾远面粉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3民初30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河南铭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黄河路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 法定代表人:郜清波。 被告:漯河市鑫锐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齐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漯河市腾远面粉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70665651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河南铭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市鑫锐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漯河市腾远面粉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芳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微微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