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黑0604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性别,男,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国际公馆。 被执行人:***,性别,男,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乐园小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604民初2990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费29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合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上述执行款项,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对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余款,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黑0604民初2990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