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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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德财、郝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8,000.00元,利息6,776.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以后利息以未清偿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于德财、郝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