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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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土地开垦费91,4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7,769.00元(以9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共17个月,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本息合计99,1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9.00元,减半收取计1,139.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 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