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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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925元及利息(以739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