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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350.50元给原告***;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350.50元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负担1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负担2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