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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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濮阳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97342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濮阳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7元由被告濮阳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