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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6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

二、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5000元;

三、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0.5‰计算;

四、驳回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4707元,由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20元,开封恒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1876元,由延津县上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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