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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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共计226527.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6元,由被告***负担4357元,原告***负担15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