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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执行时扣除已为原告垫付的10000元,应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6577.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2442.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此款应由各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