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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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勇明超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的商铺买卖协议于2021年1月29日解除;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83104元;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原告已付购房款283104元为基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计2773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