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022执588号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梅春艳、黎明、鲍军: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梅春艳、黎明、鲍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1022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梅春艳、黎明、鲍军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1022执588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4-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