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6月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B:[消费]字[工]行[第一]支行[2015]年[347]号)。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人民币清偿借款余额187226.67元、利息6216.64元,合计193443.31元(利息计至2019年2月20日,2019年2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九巷4幢801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