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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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借款本金203403.69元、利息8764.56元、罚息1110.63元(计算至2019年3月4日)及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203403.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浮动周期12个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9.18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