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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邓州市人民医院 邓州市衡源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款190064.1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费指定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9),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