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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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春福润茶叶有限公司 青岛金万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春福润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费用69.5万元; 二、被告东莞市春福润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上述无因管理费用的利息(以69.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3元,申请费4270元,合计15563元,由原告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42元,被告东莞市春福润茶叶有限公司负担15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