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金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东营益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益生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81960元、车损鉴定费7000元,共计188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9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被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应当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舒浩浩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源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