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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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