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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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 焦作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焦作市浣溪沙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市浣溪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8.85‰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止,自2019年3月29日起在月利率8.8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褚支行对被告焦作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解放区新华中街组团1号楼(东楼)2-1至2-8号4套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分别为:焦房权证解字第××号、焦房权证解字第××号、焦房权证解字第××号、焦房权证解字第××号)、位于解放区烈士西街厚德置业商住楼门面房付1号至9号9套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分别为: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位于解放区烈士街11号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029元,由被告焦作市浣溪沙商贸有限公司、焦作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