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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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 安阳县豫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24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安阳县豫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秦福庆、郝新英对上述代偿款2024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6元,由被告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安阳县豫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秦福庆、郝新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