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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7,24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2,080元、误工费3,779.36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70,123.2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2,080元合计152,606.38元中的72,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8元,减半收取计2,109元,由***负担1,109元,由***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