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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安阳驰宇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儿子张戈辉死亡的损失为医疗费2,2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1,587元、死亡赔偿金9,636元共计93,435元,赔偿***医疗费7,7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误工费13,777元共计26,565元,两项合计120,000元(执行时扣除***垫付20,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儿子张戈辉死亡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27,847.8元、交通费500元共计628,347.8元的70%为439,843.46元,赔偿***医疗费26,79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13,293元、护理费9,961.76元、残疾赔偿金63,748.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23.64元、鉴定费2,756元、交通费640元共计122,617.27元的70%为85,832.09元,两项合计525,675.55元; 三、驳回***、***对***、安阳驰宇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6元,减半收取计5,548元,由***、***负担638元,由***负担4,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