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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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祥、***奇、***2896元; 二、驳回***、***、***申、***祥、***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50元,由***、***、***申、***祥、***奇、***负担2480元;***、***、***申、***祥、***奇、***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28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