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承包费9666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77916.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4333.3元(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其余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至承包费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原告***负担595元,被告***负担1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