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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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聚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许昌华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219368.89元、罚息275856.25元及复利(复利以利息219368.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875%自2018年1月11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许昌华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河南聚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利息217835.56元(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005%自2016年12月12日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罚息252626.25元(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自2018年1月1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及复利(以利息217835.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自2018年1月10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23元,由六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