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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伟富国际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4,90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749.36元,由上诉人***、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93,374.68元,由被上诉人伟富国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3,374.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749.36元,其中人民币93,374.68元由上诉人***、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93,374.68元由被上诉人伟富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