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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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7日,按年利率15.4%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956元减半收取为347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