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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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于2021年1月8日解除;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8,000元(后续房屋租金及占用费从2020年11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至被告***将涉案租赁房屋交付给原告***时止);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2,000元(此款与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12,000元押金相抵扣后,被告无需再支付原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