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开发区潜龙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4815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保全费损失8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502元。 如对本判决书不服,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