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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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81执339号 孙柳霞、刘某某: 孙柳霞与刘某某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81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刘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孙柳霞借款10000元。若被告刘某某未按时还款,则原告孙柳霞有权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柳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交来人民币10025元,申请执行人孙柳霞明确表示利息部分予以全部放弃,本案了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薛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