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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81执339号

孙柳霞、刘某某:

孙柳霞与刘某某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81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刘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孙柳霞借款10000元。若被告刘某某未按时还款,则原告孙柳霞有权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柳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交来人民币10025元,申请执行人孙柳霞明确表示利息部分予以全部放弃,本案了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薛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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