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19号 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大街**号观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922272387N。 法定代表人:惠润虎,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彬,该联社营业部主任。 被申请保全人: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李秦豫,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与被申请保全人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李秦豫、李某某、王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渭南市华州区XX大街XX段XX小区XX号XX楼XX号为陕(2018)华州区不动产权第0000011号、陕(2018)华州区XX号、陕(2018)华州区XX号、陕(2018)华州区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于2021年3月5日向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申请保全人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渭南市华州区XX大街XX段XX小区XX号XX楼XX号为陕(2018)华州区不动产权第0000011号、陕(2018)华州区XX号、陕(2018)华州区XX号、陕(2018)华州区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已完成查封,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5日止)。同日向渭南市华州区房屋交易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渭南市华州区房屋交易所以本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房产在其单位无登记信息为由未予查封。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03执保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19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