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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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四川省洪雅明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 南阳康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省明星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443867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利息按照年利率5.655%加罚50%为8.4825%计算;自2019年3月22日利率应该按合同约定,在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再按照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浮动后确定出当期利率,直至借款付清为止); 被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705元,减半收取23353元,由被告桐柏明星化工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