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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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2884元;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52884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