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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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132448元,并从2021年2月1日起以1324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为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32992元,并从2021年2月1日起以329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为止;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4元,由***负担312元,由***、***共同负担1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