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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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9200元及利息9027.59元(利息已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以尚欠本金59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