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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89,549.04元;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785.37元;

(1)驳回原告***的其他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5元,由被告***负担5,400元,原告***负担3,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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