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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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鲁山县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鲁山县马楼乡卫生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9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41064.28元。 二、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6457.14元,同时支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13957.7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3.73元,由原告***承担933.73.元,由被告***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