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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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4620元(利息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四倍15.4%从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止,为4620元),本息合计为14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