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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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 新野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35254.31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362.72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0元,由原告负担3200元,被告***负担11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