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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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07614.55元(本金150000.00元,截止2018年4月10日利息57614.55元),并以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13.986%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受理费2310.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5.00元,减半收取计26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