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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盐井分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07614.55元(本金150000.00元,截止2018年4月10日利息57614.55元),并以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13.986%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受理费2310.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5.00元,减半收取计26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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