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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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市钢电电线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华辰鼎丰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市海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武汉市钢电电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武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429,361.44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0元,减半收取3870,由武汉市钢电电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3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