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惠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惠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机款25314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已减半),保全费2770元,共计6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邮编:05070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