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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黎塘平盛采石有限公司 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宾阳县黎塘平盛采石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欠款88420元; 二、被告宾阳县黎塘平盛采石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8842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宾阳县黎塘平盛采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